10.1 一般规定


10.1.1 异形柱指截面几何形状为L、T、十字形,且其截面各肢的肢长与肢厚之比不大于4的柱。其截面分为有对称轴及无对称轴两类。
10.1.2 异形柱结构可采用框架结构体系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其中的框架柱根据建筑布置的可行及结构受力的需要可全部采用异形柱,也可部分采用一般框架柱。异形柱结构的柱、梁、剪力墙均应采用现浇法施工。
10.1.3 异形柱结构主要适用于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其填充墙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填充墙厚度应与异形柱的肢厚协调一致。异形柱结构中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结构形式。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结构不应采用多塔、连体等复杂结构形式。
10.1.4 异形柱结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10.1.4的要求。
表10.1.4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m)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m)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部分);
           2 框架-剪力墙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地震力作用下,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3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4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比表中数值降低不少于10%。
10.1.5 异形柱结构宜采用规则的结构设计方案,抗震设计的异形柱结构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强调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10.1.6 异形柱结构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单元的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对称,减少偏心,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宜均匀;
    2 柱网尺寸力求均匀,纵向及横向柱位尽量拉通对齐,异形柱截面肢厚中心线及剪力墙中心线宜与框架梁中心线对齐;
    3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10.1.7 异形柱结构的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均匀,避免过大的外挑和内收,抗震设计时不应有错层;
    2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中的剪力墙应上下对齐连续贯通房屋全高;
    3 结构的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避免抗侧力构件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的突变;
    4 底层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转换层下部的框架柱应采用矩形柱。
10.1.8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结构应根据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10.1.8的规定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
表10.1.8 异形柱结构的抗震等级
异形柱结构的抗震等级
    注:1 表中括号内所示的抗震等级适用于7度(0.15g)建于Ⅲ、Ⅳ类场地的异形柱结构。
           2 框架——剪力墙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地震力作用下,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3 房屋高度在高度分界线时,可结合房屋的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合适的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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